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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81 筆

71. 107.06.07 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 CCC7210.70.10.00- 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 50 赫芝最 大磁通密度 1.5 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 6.5 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 17 項臺灣 產製之貨品(如附件 1)輸往越南,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輸往 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 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實質法規
72. 107.01.26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73. 106.12.28 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3604.90.10.10-1「船舶使用之信號火炬」等8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613」、「614」或「615」;另進口該等貨品免向本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證,逕依上述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74. 106.11.14 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刪除CCC2903.39.90.21-5「溴甲烷(溴化甲烷)」等13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121」、「550」,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刪除CCC2903.14.00.00-8「四氯化碳」等17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121」、「532」、「533」,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75. 106.11.14 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刪除CCC2903.39.90.21-5「溴甲烷(溴化甲烷)」等13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121」、「550」,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刪除CCC2903.14.00.00-8「四氯化碳」等17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121」、「532」、「533」,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76. 106.10.17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北韓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77. 106.10.17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78. 106.09.25 訂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79. 106.09.25 修正「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80. 106.09.05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貨品應檢附經濟部規定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