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越南 106年 5月31日公告自 106年 6月15日起對我國旨揭貨
品啟動3年關稅配額之防衛措施
(不受防衛稅之進口配額量
第 106年度 14,428公噸、 107年度 15,871公噸、 108年度
17,458公噸)。我國旨揭貨品倘未以越南海防市及胡志明市
2 港口為進口港,或未取得貿易局核發之配額證明書,或出
口到越南時超過我國獲配之配額,越南進口人報關進口該等
貨品時,將適用配額外防衛稅率19%。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維護貿易秩序及政策需要,本部
爰配合越南規定,公告我國出口人出口旨揭貨品,採行限制
措施。擬使越南進口人享有配額內防衛稅率(0%)之出口人
,應依本公告向貿易局申請年度配額,出口前逐批申請輸往
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如附件
2),並應於出口時主動
於出口報單 「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
號碼向海關申報。
三、旨揭貨品年度配額規定如下:
(一)107 年度配額期間: 107年 6月15日起至 108年 6月14日
止。
(二)107年度配額總量:15,871公噸。
(三)107年度配額分配:
1、出進口廠商於 104年至 106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越南實
績者(如附件 3),得於 107年 6月12日下午 5時前檢
附輸往越南彩色鋼板 107年度第 1次配額申請書(如附
件 4)送達貿易局申請配額,由該局依實績比例核配,
逾時不受理;第 1次配額利用期間為 107年 6月15日起
至108年1月14日止。
2、獲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如附件5)向貿易局申請配
額轉讓。
3、獲配廠商 108年 1月14日止未利用之配額將由貿易局收
回並視配額利用情形再辦理第 2次配額分配。但獲配廠
商如仍須利用已獲配而尚未利用之配額,得於 108年 1
月14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延期利用。
四、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之申請:
(一)獲配廠商,出口前應逐批向貿易局申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
配額證明書(申請書如附件6)。
(二)出口人取得證明書後應於1個月內辦理出口。
(三)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
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四)出口人應將配額證明書送交越南進口人,向進口地海關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