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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6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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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貿易法第五條及行政院106年9月22日院臺經字第1060097518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鑑於北韓連續違反聯合國決議進行核試爆,已嚴重影響區域 

 

  穩定,為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自即日起全面禁止與北韓之

 

  貿易。

 

二、配合聯合國第2270232123712375號決議禁止輸出入

 

  貨品(如附件),除自北韓輸入之第十一類紡織品,於聯合

 

  決議 106911日公布日前所完成之書面契約得向本部國

 

  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並於 1061210()輸入外

 

  ,不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

 

三、前述以外之貨品,得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

 

    出入貨品之規定,惟需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並

 

    於1061225()前輸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