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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82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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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本部前為配合聯合國決議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來自北

 

韓之特定貨品(貨品明細表詳附件),應事先經本部核准。為

 

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自即日起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來自

 

北韓之貨品,均應事先經本部核准,惟在我國解除對北韓禁

 

止貿易之前,暫停核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