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貨品應檢附經濟部規定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1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為避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將北韓無煙煤利用自由貿易港區

 


過境、轉口或輸往國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報進儲北韓

 


以外國家或地區之無煙煤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

 


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