際貿易局已於106年8月11日公告自同年 8月21日起,輸入
北韓以外國家或地區之 CCC2701.11.00.00-5 「無煙煤」
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為
避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將北韓無煙煤利用自由貿易港區過
境、轉口或輸往國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報進儲北韓以
外國家或地區之無煙煤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
位出具之產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