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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貨品應檢附經濟部規定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1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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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為避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將北韓無煙煤利用自由貿易港區
過境、轉口或輸往國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報進儲北韓
以外國家或地區之無煙煤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
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