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貨品應檢附經濟部規定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1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為確實防杜北韓無煙煤經由第三地轉運輸入我國,本部國


際貿易局已於106811日公告自同年 821日起,輸

 


北韓以外國家或地區之 CCC2701.11.00.00-5 「無煙煤」

 


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為

 


避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將北韓無煙煤利用自由貿易港區過

 


境、轉口或輸往國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報進儲北韓以

 


外國家或地區之無煙煤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

 


位出具之產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