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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3604.90.10.10-1「船舶使用之信號火炬」等8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613」、「614」或「615」;另進口該等貨品免向本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證,逕依上述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65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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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鑒於信號彈易被不法分子當作攻擊及恐嚇武器,對社會秩序
 


    與公共安全造成隱憂,爰公告增列旨揭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

 


    定,於邊境進行管理。

 


二、檢附限制輸入貨品表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