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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北韓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83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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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為維護國家安全目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北韓之貨品,

 

均應事先經本部核准,惟在我國解除對北韓禁止貿易之前,

 

暫停核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