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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706 筆

501. 107.10.18 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指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經制止不理者」,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行政規則
502. 107.10.12 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 行政規則
503. 107.10.02 粗坑壩水門操作規定 行政規則
504. 107.07.20 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等核定基準 行政規則
505. 106.09.15 用水計畫差異分析報告內容及格式 行政規則
506. 106.09.08 取用「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伏流水 行政規則
507. 106.07.25 經濟部水利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行政規則
508. 106.07.24 地下水管制區劃定作業規範 行政規則
509. 106.06.26 寶山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行政規則
510. 106.06.06 溫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稱開發溫泉者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