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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寶山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6202071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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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寶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竹縣頭前溪支流柯子湖溪上游,為一離槽水庫,以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由台水公司
    第三區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詳附圖一與附圖二):
(一)大壩:滾壓式土壩,壩身最大高度三十四.五公尺,壩頂標高一百
      四十四.五公尺,壩頂長度二百六十公尺,壩頂寬度十公尺。
(二)溢洪道:位於大壩左岸,為無閘門控制溢流陡槽式,設計排洪量為
      一百二十秒立方公尺,溢流堰頂標高一百四十一.六公尺。
(三)取水工:為直立式多段取水塔後接輸水隧道,分五層取水,各層進
      口底檻標高自上而下分別為第一號閘門一百三十八.五公尺、第二
      號閘門一百三十五.八公尺、第三號閘門一百三十三.一公尺、第
      四號閘門一百三十.四公尺及第五號閘門一百二十公尺,第一號至
      第四號閘門取水口每門寬一.○公尺、高一.二公尺,第五號閘門
      寬一.○公尺、高一.五公尺,各閘均以屋外型高起動扭矩馬達驅
      動,控制取水,下接輸水隧道長一百七十公尺,內徑二.二公尺。
(四)出水工:位於輸水隧道下游端,內設閥門如下:
      1.緊急放水閥:為內徑一千三百五十公厘蝶閥,設計流量一十六秒
        立方公尺,位於輸水隧道末端。
      2.取水閥:為內徑一千二百公厘蝶閥,位於下游水源聯通管路前端
        。


四、取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常時取水:依水庫水位、濁度、水質及取水量情形,操作各取水閘
      門取水。
(二)緊急放水:水庫發生異常需緊急洩放庫水時,得視情況機動開啟部
      分或全部閘門,以降低水庫水位。


五、出水工閥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緊急放水閥:常時關閉,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或水庫進行排淤時開啟
      。
(二)取水閥:常時原則全開,由下游給水廠控制開度。下游水源聯通管
      路及附屬設備需檢修或損害時配合關閉。


六、輸水隧道檢查或維護時,關閉取水工閘門及出水工取水閥後,開啟出
    水工緊急放水閥放空隧道內及管內積水,由緊急放水閥進入檢查或維
    護。


七、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八、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