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所稱之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係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水資源可再利用之事業,為多元水資源開發之一種,有助減輕傳統水資源開發壓力及提高供水穩定度,具給水事業屬性,亦屬水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