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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粗坑壩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7202133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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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粗坑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
    水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店溪上游屈尺附近,引水供桂山發電廠粗坑機
    組發電使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發電廠(以下簡
    稱桂山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壩座:混凝土自由溢流堰,堰高六.八公尺,堰長一百四
      十九.五公尺,堰頂標高四十八公尺,堰頂設閘板七十二
      門,各閘墩高一公尺,寬O.九五公尺。
  (二)排砂道:位於右岸,設鋼索捲揚式閘門二門,靠右岸側編
      列為第一號,另一側為第二號,閘門寬五公尺、高六公尺
      ,閘門底檻標高四十四.二公尺,設計排砂流量一百二十
      五秒立方公尺。
  (三)魚道:位於左岸,階梯水池式,寬一.五公尺、長七十三
      .三公尺。
  (四)發電進水口:位於右岸,設雙螺桿式閘門二座,閘門寬三
      .三八公尺、高四.三五公尺,閘門底檻標高四十五.二
      公尺,設計取水量二十七.O八秒立方公尺。
四、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淤砂達一公尺以上時開啟進行排砂。
  (二)水位上升至標高五十.二公尺或新店溪本流流入量達五百
      秒立方公尺時,開啟排砂道閘門放水。
  (三)排砂道閘門開啟時,最小開度為一公尺。
  (四)排砂道閘門開啟操作順序為第一號、第二號,關閉時則與   
      開啟時相反。但為排除水庫內積砂或遇特殊因素時,得視
      當時流量,機動調整開啟閘門,不受前述順序限制。
五、發電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置於最大取水開度,為配合大臺北地區自來水調配,
      得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直潭淨水場要求操作取水開度。於
      下游水路設施進行檢修、粗坑機組不取水發電或依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直潭淨水場要求時,得操作關閉。
  (二)於下列情況時緊急關閉:
    1.進水口攔木柱堵塞嚴重,致無法取水時。
    2.粗坑機組水輪機主閥及導翼同時故障無法關閉,或主閥故
      障導翼漏水量過大,無法停機時。
    3.粗坑機組引水開渠或壓力鋼管破裂大量漏水時。
六、排砂道閘門開啟前,應依放水警報之規定,並依本水庫運用 
    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七、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平時由桂山電廠
    控制室遙控操作為原則,必要時派員於水庫操作室操作。
八、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九、本水庫各閘門檢查維護,應依照規定辦理。
十、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