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指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經制止不理者」,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7202141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指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經制止不理者」,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