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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81 筆

31. 115.05.29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除附表二中所列物種伊庇魯斯側褶蛙、萊桑側褶蛙、湖側褶蛙、阿爾巴尼亞側褶蛙、翅鯊、星鯊屬所有種、刺鯊科所有種、糙海參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六月五日生效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32. 115.02.11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33. 114.05.09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34. 114.05.06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及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實質法規
35. 114.04.28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8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36. 114.04.28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37. 114.04.01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38. 113.11.05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生效。 實質法規
39. 113.10.29 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0302.99.10.10-3「河魨(豚)魚皮,生鮮或冷藏」等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40. 113.09.26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