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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除附表二中所列物種伊庇魯斯側褶蛙、萊桑側褶蛙、湖側褶蛙、阿爾巴尼亞側褶蛙、翅鯊、星鯊屬所有種、刺鯊科所有種、糙海參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六月五日生效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6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5502007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三).pdf
釋義.pdf
清單代號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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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配合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 ,簡稱華盛頓公約
)修正附錄列管物種清單,爰辦理旨揭修正。
二、「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如附件
)。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trade.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