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一、歐盟自 108 年 2 月 2 日起對輸歐盟之 26 類鋼鐵產品實
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原定於 113 年 6 月 30 日
屆期。惟歐盟於 113 年 6 月 25 日公告延長防衛措施至
115 年 6 月 30 日,其中就我國未獲配國家配額而須使用全
球配額之第 1 類(熱軋鋼板、鋼帶)鋼鐵產品,增加單一國
家最高僅得使用全球配額之 15 %上限規定,超過 15 %之數
量須支付 25 %關稅。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第 1 類鋼鐵產品採行配額上限之規定
,避免自他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鋼鐵產品影響鋼鐵貿易秩序
及我國經貿利益,爰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 86 項
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
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 2),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時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
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
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
trade.gov.tw)「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
申請。
三、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 86 項鋼鐵產品之出口報單「輸
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
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
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