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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350200980 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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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5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404604160 號公告訂定
  發布;並自 104 年 8 月 26 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4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80460045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 108 年 2 月 2 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0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80460230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 108 年 6 月 15 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8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90460326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90460630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00460418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7.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8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35020098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 113 年 7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