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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350200980 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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