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0.07.01 |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 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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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9.12.15 |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明細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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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9.07.08 |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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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8.05.30 |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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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8.01.24 |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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