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1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001502221 號令
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5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8015169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
示不實之處分原則)
3.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34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管理字第 112015404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