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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貿管理字第112015404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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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1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001502221 號令
  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5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8015169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
  示不實之處分原則)
3.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34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管理字第 112015404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