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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貿管理字第112015404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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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次 違 規 事 實 反規 年內
分依 初次 再次 累次
規定標示(時,應標示產地未依規定標示產)
貿易法十七
警告 罰鍰新萬元 罰鍰新萬元

貿易法二十一項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地)
貿易法十七
警告 罰鍰新萬元 罰鍰新萬元

貿易法二十一項
自外自行或工具機 屬我管理示不實造產如臺製造、產地: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文字或字)
貿易法十七
罰鍰新十五萬元 罰鍰新萬元 罰鍰新百萬元

貿易法二十一項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具機等屬我國加管理之貨品除,標示不製造(如造、地:灣、MADE IN TAIWANMADE I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造字之類文字)
貿易法十七
罰鍰新萬元 罰鍰新八萬元 罰鍰新十六萬元

貿易法二十一項
進口外國貨品,示其他文字TAIWAN  TAIPEI、多產地示、國內XX 公司譽出品產地以外國名、名、廠商 名址、圖案有使人誤產地
貿易法十七
罰鍰新萬元 罰鍰新萬元 罰鍰新十四萬元

貿易法二十一項

註 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行為人之進口報單數認定之。
註 2:上表所稱初次違規係以違規行為時認定。自初次處分送達後倘有案件違
      規行為在初次處分前發生者,仍以初次行為論。一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
      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送達後,一年以內第三次
      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註 3:處分機關(貿易署)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所獲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
      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就個案敘明理由另行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