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次 |
違 規 事 實 |
違反規定 |
一年內違規 |
處分依據 |
初次 |
再次 |
累次 |
一 |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警告 |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
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二 |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或地區為製造產地)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警告 |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
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三 |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
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罰鍰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
罰鍰新臺幣九十萬元 |
罰鍰新臺幣三百萬元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四 |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
罰鍰新臺幣十八萬元 |
罰鍰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五 |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
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
公司榮譽出品或原
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
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
罰鍰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