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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復運出口油品退還石油基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9046045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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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3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804600950 號公告訂定
  全文 2 點;並自 98 年 3 月 1 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22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904604580 號公告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