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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理檢察官交付原石處理物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地礦行字第1131150493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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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7  日經濟部礦務局礦局東一字第 10400275150 號函
  訂定
2.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經濟部礦務局礦局東一字第 10400284390 號函
  修正全文 6  點
3.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9 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行字第 11311504930 號函
  修正名稱;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礦務局處理檢察官交付原石處理物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