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8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二規字第 1030101917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二規字第 1050105218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9~11、13、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二規字第 1100105359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補助加工出口區
形塑新風貌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9 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開規字第 1130100394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補助
科技產業園區形塑新風貌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