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為補助轄
管科技產業園區及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推動廠房外觀更新及美化周
邊環境,形塑園區新風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園區內之廠商或其他合法登記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
,並未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欠繳土地租金、管理費、公共設施建設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污水
納管費、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或其他特定設施
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二)已獲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同一項目。
三、本要點執行經費得視每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及產
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項下支應。
四、本要點廠房新風貌形塑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建築物本體外牆立面改善,沿街面廠房進行視覺可及之外觀整建,包
含下列項目:
1.建築物外牆立面修繕。
2.建築物外觀綠美化。
3.建築物立面節能減碳或綠能利用設施。
(二)建築物空地綠美化:包含退縮地及與人行道銜接處植栽綠化、街道家
具、適宜遮蔽物美化設施、夜間照明設置等,並提供作為開放空間公
共使用。
(三)其他設施:拆除違章建築改設綠地或興建立體機車停車棚。
五、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該計畫總工程經費(不含規劃設計費)百
分之四十五,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申請人(同一區域內之申請人為數人者,應採聯合申請,並推舉一人為代
表人)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計畫書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
請。
前項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現況說明(含基本資料及照片)。
(二)預定工作項目及計畫特殊性。
(三)工作時程規劃及補助經費需求。
(四)預期成果。
(五)廠商意願切結書。
(六)委託授權書。
(七)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八)補助項目未重複向其他政府機關(單位)申請補助及相關單據真實性
之聲明。
申請人以多家廠商聯合申請,並配合周遭環境整體規劃者,列為優先補助
對象。
七、園管局或分局為審議前點之申請案,必要時得成立初審小組,排定申請案
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計畫額度,送園管局進行審議。
園管局為審議前點之申請案,應成立審議小組,其成員五人至九人,由園
管局局長遴選園管局或分局相關業務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園管局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審議會議應有
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審
議項目如下:
(一)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及額度。
(二)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
(三)補助計畫之經費補助優先次序。
前二項審議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周邊環境協調性(百分之三十)。
(二)整體計畫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三)設計理念(百分之二十)。
(四)外觀美化、綠化(百分之二十)。
(五)計畫期限合理性(百分之十)。
八、申請人接獲核准通知後,應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完成作業,並於完
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下列資料提送園管局或分局:
(一)總工程改善經費明細表。
(二)補助項目工項明細表。
(三)改善前後照片。
(四)實際完工之全額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
園管局或分局初核後,再送園管局依原核定計畫內容,審查確認實際補助
金額。園管局於審查確認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申請人。
九、補助款之使用與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園管局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一)本申請案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同一項目,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園管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計畫停止執行。
(三)施作項目與原核定補助計畫項目不符者,該不符之施作項目不予補助
,並於原核定補助經費中先扣減該項之費用後,始核撥其餘之補助經
費。
(四)申請人未於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提送前點第一項資料。
十、申請人應於接獲實際補助金額核准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檢附請款申請書
及領據予園管局,由園管局按確認補助金額,一次撥付補助款項。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欠繳第二點第一款所定各類費用之情事,經核
定之補助經費優先扣抵欠繳費用後,方予撥付。如有不足,則不予撥付。
十一、園管局對於申請人之受補助經費之運用、計畫成果之效益應選定績效衡
量指標,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園管局或分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狀況。申請人對於查核
事項不得拒絕,應據實回答。
十二、申請人如因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園
管局除應要求申請人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園管局並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申請人對於經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
妥善保存;如發現申請人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
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園管局對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
予提供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
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計金額)等相關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機關網站。
相關補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及經濟部補助
計畫管理系統,並透過前述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
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