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0年4月11日經濟部(90)經國營字第0902023471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2.中華民國92年7月14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200107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料貯存回饋要點)
3.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703831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9001888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200090571號令修正發布第4、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5046046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8046027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4、5、6、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