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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08046027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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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0年4月11日經濟部(90)經國營字第0902023471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2.中華民國92年7月14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200107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料貯存回饋要點)
3.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703831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9001888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200090571號令修正發布第4、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5046046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8046027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4、5、6、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