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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7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35020066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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