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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7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35020066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附件1 限制輸出貨品表.pdf
附件2 歐盟 7 類鋼鐵產品第 7 期配額量及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核配比例表.pdf
附件3 第 7 期輸往歐盟鋼鐵產品類別實績配額廠商名單.pdf
附件4 輸往歐盟鋼品第 7 期實績配額申請書.pdf
附件5 輸往歐盟鋼品實績配額轉讓同意書.pdf
附件6 輸往歐盟鋼品第 7 期實績配額保留申請書.pdf
附件7 輸往歐盟鋼品第 7 期自由申請配額申請書.pdf
附件8 輸往歐盟鋼品自願負擔額外關稅申請切結書、輸往歐盟鋼品爭取歐盟第 4 季剩餘配額申請切結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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