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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異動日期 法規名稱
1. 112.04.07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6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2. 111.04.26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5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3. 110.06.08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 158 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 )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 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 4 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即日生效。
4. 110.05.03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 0.32 公厘及以上但小於 0.5 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 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 158項貨品(如附件 1)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 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生效。
5. 109.12.15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 158 項鋼鐵貨品(如附件 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 132),並自即日生效。
6. 109.07.08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 196 項鋼鐵貨品(如附件 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 132),並自即日生效。
7. 109.04.23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 0.32 公厘及以上但小於 0.5 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 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 322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如附件 1),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三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8. 108.04.26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 0.32 公厘及以上但小於 0.5 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 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 302 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如附件 1),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二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9. 108.01.24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 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 0.32 公厘及以上但小於 0.5 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 0.6%及以上者」等 302 項我國產製之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並增列輸出規定代 號「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 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 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