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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提供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意見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辦理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七點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提供廠商所產製大客車之附加價值率是否符合規定之評估意見,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部得就本要點所訂相關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委託機關(構)辦理申請附加價值率證明相關評估事宜。

三、本部為提供評估意見,得組成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會議(以下簡稱本評估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邀請下列人員組成:

(一)政府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學術單位代表二人。

(四)研究單位代表二人。

(五)財務專家代表一人。

四、本評估會為評估業者所提交之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與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計畫書其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評估委員於評估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事由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主動申請迴避議案之評估。

五、業者申請評估意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或委託機關(構)為之: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客運業者買賣合約書。

(三)詳列本次申請案所有車身號碼之文件。

(四)經濟部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意見申請書(如附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附加價值率評估之大客車如因生產製程及組立零組件改變,致影響原認定之附加價值率時,應重新申請附加價值率評估。

七、本評估會得對申請業者進行現場查核。查核範圍除至生產現場進行訪視外,亦可對後續實際運行車輛或庫存場所進行抽驗。業者應配合進行查核,提供產品之生產、銷售或庫存等憑證。

八、依本作業要點作成之評估意見,由本部函知交通部作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審查之參考依據。

九、評估委員及人員執行本作業要點評估作業應秉持客觀、公正、公開之精神,且對申請業者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外洩;惟法律要求需提供予第三者時,應先行通知申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