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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提供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意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904601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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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辦理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
    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
    新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提供廠商所產製大客車之附加
    價值率是否符合規定之評估意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得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或團
    體(以下簡稱委託機關(構))辦理申請附加價值率證明相關行政作業事
    宜。
三、本部為提供評估意見,得組成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會議(
    以下簡稱本評估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邀請下列人員組成:
    (一)政府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學術單位代表二人。
    (四)研究單位代表二人。
    (五)財務專家代表一人。
四、本評估會為評估業者所提交之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及公
    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計畫書規定應提送之大客車附加價值率
    。
五、於評估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事由者,評估委員應自行迴避;
    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六、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其簽章後掃描之彩色電子檔,向本部或委託機關(
    構)申請附加價值率評估意見,本部或委託機關(構)受理後,認文件不
    齊或無法判定者,得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三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以
    退件辦理: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成立滿一年而未滿三年者
        得以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代替;成立未滿一年者
        得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代替。
    (三)客運業者買賣合約書。
    (四)詳列本次申請案所有車身號碼之文件。
    (五)經濟部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意見申請書、切結書等(
        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六)貨物稅廠商計算稅額申報書及貨物稅產品登記申請書。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附加價值率評估之大客車如因生產製程及組立零組件改變,致影響原
    認定之附加價值率時,應重新申請附加價值率評估。
八、申請附加價值率評估,檢附之文件應與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
    車作業要點申請補助之相關文件內容相符,如電動大客車貨品出廠價格與
    申報「貨物稅產品登記申請書」登載之「不含稅銷售價」不一致,以退件
    辦理。
九、本評估會得對申請業者進行現場查核。查核範圍除至生產現場進行訪視、
    對後續實際運行車輛或庫存場所進行抽驗外,並得於查核時要求業者提供
    產品之採購、品檢、生產、銷售或庫存等憑證及相關文件。
十、依本要點作成之評估意見,由本部函知交通部作為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
    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
    作業要點審查之參考依據。
十一、評估委員及人員執行本要點評估作業應秉持客觀、公正、公開之精神,
      且對申請業者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外洩;但法律要求需提供予政
      府機關或法院時應予提供,並通知申請業者。
十二、業者所提各項申請文件、資料及相關說明,應保證其真實性,並接受相
      關資料之檢閱,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本
      部應撤銷該申請案,並得函轉交通部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已請領補助
      款項。
      前項情形如情節重大,認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必要者,另案辦理移送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