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6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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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57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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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其中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因配合預算執行,自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一日生效,餘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