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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6046054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解令30.pdf
台北縣準用經濟部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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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水利
法規中關於直
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其中水權登記收費標
準因配合預算執行,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餘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