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電業法第五十二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
格認定:指家戶成員有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或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
用補助,並居住家中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使用
下列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者:
(一)維生器材:
1.經醫師診斷須持續進行呼吸治療、氧氣治療或咳痰、抽痰等治
療,且實際已使用之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化痰
機(器)、咳嗽(痰)機、抽痰機及電動拍痰器等維生儀器。
2.因神經系統、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
溫之功能喪失,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
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
醫師診斷須調節室溫方能維持身體功能,且確有使用之冷氣。
3.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符合以下任一項:(1) 長期
臥床使用維生設備、(2) 腦部或神經病變、肌肉病變、代謝
異常引發之肌肉萎縮、(3) 其他行動不便的神經性病患(如
:第六胸髓以上完全損傷之脊髓損傷病患),因生理功能損傷
或行動不便,並經醫師診斷有體溫調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
調,且確有使用之電暖器。
(二)必要生活輔具:
1.獲得政府補助(生活輔具補助)購置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
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
含液態凝膠床墊)等五項生活輔具。
2.其為自行取得者:
(1)經地方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必須使用前述任一生活輔具。
(2)經醫師診斷有下列情形,並確有使用各該項生活輔具者:
A.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重度肢體障礙達癱瘓程度而無
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
B.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肢體癱瘓無法翻身且無法
自行坐起,或於臥姿相關受壓處皮膚已有褥瘡者。
二、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
(一)維生器材適用項目:(1)氧氣製造機、(2)呼吸器、(3) 血
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4)冷氣機、(5) 電暖器及(6)
抽痰(化)痰類六項器具。其中抽(化)痰類包括:抽痰機、咳
嗽(痰)機、化痰機(器)、電動拍痰器(不含電池式)等四項
。
(二)必要生活輔具適用項目:(1)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2)電動
輪椅、(3)電動代步車、(4)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 (5
)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等五項。
三、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電費計算方式:
(一)公用售電業依衛生福利部核准之用戶名冊,就各項維生器材及必
要生活輔具之每月優惠度數及優惠月份(如附件),按表燈非時
間電價(非營業用)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
收。
(二)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
用電,用戶應繳總電費係由用電總度數扣除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
輔具之用電度數後,依原適用電價計算之電費加計維生器材及必
要生活輔具電費而得,前開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用電度數
以用電總度數為上限。
四、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之相關規範:
(一)身心障礙者申請本公告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用電收費,應
備妥下列文件:申請書、電費單收據、三個月內醫療診斷書(或
輔具評估報告書)、使用維生器材或必要生活輔具之照片及其他
足資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符合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用電收費者,自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申請文件備齊日起依本公告之電費計算
方式計算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