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目的:為提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
位)處理本部首長電子信箱(以下簡稱本信箱)信件之效能。
三、信件類別:
(一)第一類:須正常處理或回復之信件,包含與本部業務相關之陳情書、
興革意見、施政諮詢等。
(二)第二類:毋須分辦之信件,包含系統通知、重複來函等。
(三)第三類:毋須分辦之垃圾或廣告信件,包含不具建設性之批評、個人
情緒性抒發、自我推薦或廣告宣傳信件等。
四、信件處理時限及方式:
(一)第一類信件由本部秘書處收文後,於一日內分辦權責單位處理;各單
位應自本部秘書處分辦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天內,依分層負責權限劃
分,撰擬回信(稿)核判後答復民眾。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信件由本部秘書處收文後,於一日內逕行存查。
(三)信件改分:各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隨時收發處理信件,如需申請改分
,應於收信後二日內通知本部秘書處改分。
(四)信件展期:
1.案情複雜之信件如無法於期限內辦結者,應填列展期申請單(如附
件一)說明具體原因,並於辦理期限截止前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部
秘書處。
2.展期作業應注意時效並預留陳核時間,展期原因應具體明確,如案
件已在陳核中,則應註明預定完成時間。
(五)信件存參:如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
四點規定得不予處理之信件,應填列存參申請單(如附件二)說明具
體原因,並於辦理截止期限前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部秘書處。
(六)本信箱信件之處理流程如附件三。
五、信件處理原則:
(一)本部秘書處及各單位專責人員應隨時查看信箱信件,並予分辦。
(二)答復內容應避免使用公文用語及格式,文字表達需具體明確、親切、
口語化,並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民眾查詢。
(三)信件末尾應以機關名稱或首長銜名署名,切勿以個人名義署名。
(四)信件涉及非屬本部權責時,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回復陳情人。但
由行政院交辦本部之案件涉及非本部主管業務者,應通知本部秘書處
洽行政院改分或加分其他機關。
(五)如案情複雜短期內無法辦結者,應先行回復民眾告知預定辦理進度,
並於案件處理完畢後再次完整回復。
(六)處理信件時,應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適時採
取妥善之保密措施,俾確保民眾隱私權。
(七)民眾填復「經濟部首長信箱滿意度問卷」如表達不滿意者,應於接到
系統通知五日內,針對民眾不滿意之項目採取相關處理措施,並將處
理情形登錄於系統,以備查考。
六、績效考評:
(一)本部秘書處於年度終了時,按各單位「經濟部首長電子信箱績效考評
表」(詳附件四)辦理考評,考評重點包括辦理案件量、處理時效、
滿意度,績優者得簽報核定後予以獎勵。
(二)信件處理發生錯誤、遺失或積壓逾限,致民眾權益受損或影響本部行
政效率,經查證屬實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三)本部秘書處及資訊處之工作人員,得一併簽報敘獎。
七、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