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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計字第110040228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會計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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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同意留存於受補助單位之科技專案計畫(含行
    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計畫)原始憑證,其保管、調案及銷毀
    ,除受補助單位為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依政府會計憑證
    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外,其餘受
    補助單位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定原始憑證,其種類及定義依會計法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單位之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主辦會計人員)應指派專人(以下
    簡稱會計管理人員)保管原始憑證。
    主辦會計人員於職務異動時,應將受補助單位經管之原始憑證,造表悉數
    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次者,依目次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受補助單位之管理檔案人員若接收原始憑證之移交,亦應依本注意事項管
    理移交後之原始憑證。
四、受補助單位應將原始憑證附同傳票彙訂成冊,惟在便於調案之原則下,得
    併同非經本部同意留存之原始憑證予以彙訂。
    下列各款之原始憑證未附入傳票保管者,仍應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
    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憑證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因開立電子傳票,其原始憑證未能附入傳票保管者,應於原始憑證標註傳
    票編號,或其他得與傳票編號勾稽之資訊,俾利查對。
五、受補助單位應將已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分年編號保存,並製目次備查。
    已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以裝箱保管者,均應於箱外載明其所屬年度及裝箱
    序號,並登載序號於目次。
六、受補助單位應將原始憑證存放於具備防火、防潮、防蝕等之適當保管環境
    。
    非會計人員不得進出原始憑證之保管處所。但因業務需要並由會計管理人
    員陪同進出者,不在此限。
七、原始憑證之保管,如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受補助單位應即敘明原因及
    處理情形函報本部。
八、受補助單位辦理原始憑證之調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調案人應填具調案單,載明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調案事由、調
        案日期等,向會計單位提出申請。
    (二)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同意,不得拆訂原始憑證;同意拆訂者
        ,應將經過情形與增減單據、張數及號數,以書面敘明,並於重訂時
        ,附於首頁。
    (三)除司法、審計、檢察、調查或稅務等機關依法律規定,或本部因業務
        需要借調原件者外,不得攜出會計管理人員指定之處所。
    (四)調案人與會計管理人員就前款所定調案機關攜出及歸還原始憑證時,
        應確認原件之項目、數量及內容,以確保原件完整性。會計管理人員
        並應定期列管歸還情形。
    (五)會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紀錄,記載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調案
        事由、調案日期、憑證編號及歸還日期等。調案紀錄,得以紀錄卡、
        紀錄簿、電子或其他方式紀錄為之。調案紀錄於其所載原始憑證銷毀
        後,始得銷毀之。
九、受補助單位辦理原始憑證之調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原始憑證。
    (二)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同意,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原始憑證。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原始憑證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會計管理人員得停止其調案。
十、受補助單位辦理原始憑證之銷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種原始憑證應至少保存十年,屆滿十年後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
        案應續予保存外,銷毀時應造具銷毀清冊、銷毀目錄及銷毀計畫(格
        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並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惟倘補助計畫
        業經本部委由其他單位管理,則應由該單位彙整前揭附表,於每年五
        月底前報經本部同意後轉知受補助單位辦理。
    (二)原始憑證保存未屆滿十年有銷毀之必要者,應敘明原因並依前款規定
        報經本部同意。
    (三)經核准銷毀之原始憑證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應
        注意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四)原始憑證之銷毀,應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宜。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就前一年度經本部同意留存之原始憑證
      ,查填「○○○年度科技專案補助計畫之原始憑證留存情形表」(格式
      如附表四)及「○○○年度科技專案補助計畫之原始憑證留存清冊」(
      格式如附表五),並函送本部;惟倘該計畫業經本部委由其他單位管理
      ,則應由該單位彙整前揭附表後,於每年四月底前函送本部。
十二、受補助單位每年應針對經本部同意留存之原始憑證,填寫「經濟部科技
      專案計畫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之保管情形自行評估表」(格式如附
      表六)。
      前項評估表應留存十年,並於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
      時提供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