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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補助科技產業園區及產業園區形塑新風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園開規字第1130100394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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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為補助轄
    管科技產業園區及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推動廠房外觀更新及美化周
    邊環境,形塑園區新風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園區內之廠商或其他合法登記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
    ,並未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欠繳土地租金、管理費、公共設施建設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污水
        納管費、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或其他特定設施
        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二)已獲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同一項目。
三、本要點執行經費得視每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及產
    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項下支應。
四、本要點廠房新風貌形塑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建築物本體外牆立面改善,沿街面廠房進行視覺可及之外觀整建,包
        含下列項目:
        1.建築物外牆立面修繕。
        2.建築物外觀綠美化。
        3.建築物立面節能減碳或綠能利用設施。
    (二)建築物空地綠美化:包含退縮地及與人行道銜接處植栽綠化、街道家
        具、適宜遮蔽物美化設施、夜間照明設置等,並提供作為開放空間公
        共使用。
    (三)其他設施:拆除違章建築改設綠地或興建立體機車停車棚。
五、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該計畫總工程經費(不含規劃設計費)百
    分之四十五,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申請人(同一區域內之申請人為數人者,應採聯合申請,並推舉一人為代
    表人)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計畫書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
    請。
    前項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現況說明(含基本資料及照片)。
    (二)預定工作項目及計畫特殊性。
    (三)工作時程規劃及補助經費需求。
    (四)預期成果。
    (五)廠商意願切結書。
    (六)委託授權書。
    (七)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八)補助項目未重複向其他政府機關(單位)申請補助及相關單據真實性
        之聲明。
    申請人以多家廠商聯合申請,並配合周遭環境整體規劃者,列為優先補助
    對象。
七、園管局或分局為審議前點之申請案,必要時得成立初審小組,排定申請案
    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計畫額度,送園管局進行審議。
    園管局為審議前點之申請案,應成立審議小組,其成員五人至九人,由園
    管局局長遴選園管局或分局相關業務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園管局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審議會議應有
    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審
    議項目如下:
    (一)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及額度。
    (二)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
    (三)補助計畫之經費補助優先次序。
    前二項審議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周邊環境協調性(百分之三十)。
    (二)整體計畫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三)設計理念(百分之二十)。
    (四)外觀美化、綠化(百分之二十)。
    (五)計畫期限合理性(百分之十)。
八、申請人接獲核准通知後,應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完成作業,並於完
    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下列資料提送園管局或分局:
    (一)總工程改善經費明細表。
    (二)補助項目工項明細表。
    (三)改善前後照片。
    (四)實際完工之全額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
    園管局或分局初核後,再送園管局依原核定計畫內容,審查確認實際補助
    金額。園管局於審查確認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申請人。
九、補助款之使用與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園管局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一)本申請案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同一項目,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園管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計畫停止執行。
    (三)施作項目與原核定補助計畫項目不符者,該不符之施作項目不予補助
        ,並於原核定補助經費中先扣減該項之費用後,始核撥其餘之補助經
        費。
    (四)申請人未於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提送前點第一項資料。
十、申請人應於接獲實際補助金額核准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檢附請款申請書
    及領據予園管局,由園管局按確認補助金額,一次撥付補助款項。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欠繳第二點第一款所定各類費用之情事,經核
    定之補助經費優先扣抵欠繳費用後,方予撥付。如有不足,則不予撥付。
十一、園管局對於申請人之受補助經費之運用、計畫成果之效益應選定績效衡
      量指標,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園管局或分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狀況。申請人對於查核
      事項不得拒絕,應據實回答。
十二、申請人如因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園
      管局除應要求申請人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園管局並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申請人對於經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
      妥善保存;如發現申請人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
      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園管局對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
      予提供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
      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計金額)等相關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機關網站。
      相關補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及經濟部補助
      計畫管理系統,並透過前述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
      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