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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92 筆

41. 112.06.21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修正CCC4403.25.00.11-3等2項貨品號列之貨品名稱、刪除CCC4420.10.00.10-0等5項貨品號列、增列CCC4420.19.00.10-1等1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出規定代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實質法規
42. 112.06.21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實質法規
43. 112.06.06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44. 112.04.06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除附表一中所列物種黃冠鵯及附表二中所列物種真鯊科(白眼鮫科)所有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附表二中所列物種梅花參屬所有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附表二中所列漢氏風鈴木屬所有種、羅氏風鈴木屬所有種、風鈴木屬所有種、二翅豆屬所有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45. 112.03.22 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3824.99.99.42-2「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等3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實質法規
46. 112.02.23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實質法規
47. 112.02.13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實質法規
48. 111.12.19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49. 111.11.18 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0106.11.00.10-8「臺灣獼猴」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50. 111.11.18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增列 CCC4403.11.00.20-8 「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原木,不論是否去皮、去邊材或粗鋸角材,經油漆、染色劑、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者」等 14 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出規定代號「441」 或「456」 ;另輸出該等貨品免向本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出許可證,逕依上述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