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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
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
罰,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
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
壓力。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約用人員及因各類計畫、契
約或其他方式派駐於本署之工作人員。
三、為加強霸凌防治觀念之宣導,本署得利用各種集會、訓練及文宣宣達職場
霸凌之防治處理措施及申訴管道,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四、本署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責管道如下,並公開揭示職場霸凌之申訴電話、
傳真或電子信箱等資訊,指派專人每日查收:
(一)申訴電話:02-2775-7792。
(二)申訴傳真:02-2775-7794。
(三)申訴電子信箱:9595@moeaea.gov.tw。
本署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申訴人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
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本署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五、本署設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評議會(以下簡稱職場霸凌申評會),專責處理
有關職場霸凌之申訴案件。職場霸凌申評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職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前項委員人數,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提出申訴程序如下:
(一)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由被害人本人或其委
任代理人提出申訴,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
日起一年內為之。
(二)申訴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二)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或急迫時並得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日內補正申訴書
:
1.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
絡電話。
2.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三
)。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作成決定前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如
附件四),於送達人事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
訴。
七、受理申訴程序如下:
(一)本署收受申訴書後,應立即主動通報署長、相關協處單位,必要時應
聯繫家屬。
(二)因案情複雜或事實未臻明確,須調查相關事證始能釐清,或可能影響
申訴人、第三人之重要權益時,召集人得指定職場霸凌申評會委員三
人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事實調查,必要時得進行訪談,並得邀請專
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協助。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
八、職場霸凌申評會或調查小組成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申評會或調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署或職場霸凌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
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成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成員在本署或職場霸凌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
止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職場霸凌申評會或調查小組成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
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署或職場霸凌申評會命其迴避。
九、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
機會。
(三)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事件之調查訪談,得請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他有助於調查事實之適當
人員列席協助、說明,並作成紀錄。如有進行事實調查,調查完成應
作成調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提交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五)事件之當事人間或證人間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
經當事人及證人同意,不在此限。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
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
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
(一)申訴人非申訴事件之被害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一、受理申訴後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成
立或不成立之決定;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簽陳署長核定後,以書面通
知當事人,必要時,得簽陳署長核定後,予以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且應通知當事人。但經通知限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
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重新起算。
十二、經調查審議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
建議,由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
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職場霸凌或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
十三、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
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署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
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五、職場霸凌申評會、調查小組及本署辦理前點事項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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