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貿管理字第112015404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001528670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50152444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 105 年 10 月 17 日生效(原名稱:簽發單位未
  依規定簽發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3.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008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管理字第 112015404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