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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貿管理字第112015404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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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001528670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50152444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 105 年 10 月 17 日生效(原名稱:使用不實原
  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3.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1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80151747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106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
  書處分原則)
5.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管理字第 112015404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