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貿管理字第112015404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80151797 號令
  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316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管理字第 112015404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