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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貿管理字第112015404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對照表(112.12.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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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80151797 號令
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316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管理字第 112015404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