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次 |
違 規 事 實 |
違反規定 |
一年內違規 |
處分依據 |
初次 |
再次 |
累次 |
一 |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警告 |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二 |
產地標示不實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
罰鍰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三 |
出口非我國產製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罰鍰新臺幣六十萬元 |
罰鍰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
罰鍰新臺幣三百萬元並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四 |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
罰鍰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
罰鍰新臺幣四十八萬元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五 |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
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
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
)、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罰鍰新臺幣八萬元 |
罰鍰新臺幣十六萬元 |
罰鍰新臺幣三十二萬元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