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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除附表一中所列物種黃冠鵯及附表二中所列物種真鯊科(白眼鮫科)所有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附表二中所列物種梅花參屬所有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附表二中所列漢氏風鈴木屬所有種、羅氏風鈴木屬所有種、風鈴木屬所有種、二翅豆屬所有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2004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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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8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904604820 號公告訂定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4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20460682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8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304604370 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604601280 號公告修正
  發布;除附表二中所列物種蝠屬所有種(Mobula spp.)自 106 年 4 月 
  4 日生效、鐮狀真鯊(Carcharhinus falciformis)及狐鮫屬所有種(
  Alopias spp.)自 106 年 10 月 4 日生效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904600000 號公告修正
  發布;除附表二中所列物種白乳(海)參、黃乳海參、黑乳(海)參、惠
  氏海參(黑豬婆參)及椿屬(新熱帶群族),自 109 年 8 月 28 日生效
  ,附表三中所列物種香椿屬植物(玻利維亞、巴西)、阿根廷洋椿(玻利
  維亞、巴西)、洋椿(巴西、玻利維亞、哥倫比亞、瓜地馬拉及秘魯),
  自 109 年 8 月 28 日刪除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6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200490 號公告修正
  發布;除附表一中所列物種黃冠鵯(Pycnonotus zeylanicus)及附表二
  中所列物種真鯊科(白眼鮫科)所有種(Carcharhinidae spp.)自 112 
  年 11 月 25 日生效、附表二中所列物種梅花參屬所有種(Thelenota 
  spp.)自 113 年 5 月 25 日生效、附表二中所列漢氏風鈴木屬所有種(
  Handroanthus spp.)、羅氏風鈴木屬所有種(Roseodendron spp.)、風
  鈴木屬所有種(Tabebuia spp.)、二翅豆屬所有種(Dipteryx spp.)自
  113 年 11 月 25 日生效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