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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除附表一中所列物種黃冠鵯及附表二中所列物種真鯊科(白眼鮫科)所有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附表二中所列物種梅花參屬所有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附表二中所列漢氏風鈴木屬所有種、羅氏風鈴木屬所有種、風鈴木屬所有種、二翅豆屬所有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2004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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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配合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簡稱華盛頓公約
              )修正附錄列管物種清單,爰辦理旨揭修正。
          二、「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