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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1114000271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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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09240005730 號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2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09440001450 號公告
  修正發布全文 39 點
3.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7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040002820 號公告
  修正發布全文 44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7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740008580 號公告
  修正發布全文 42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940005790 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 42 點;增訂第 4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1040003260 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 22 點;增訂第 23-1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9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1140002710 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 2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