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5年09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550019990號函訂定全文3點;
並自95年09月13日生效
2.中華民國96年04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650008600號函修正全文3點;
並自96年04月16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05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150019700號函修正全文8
點;並自101年5月15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350024970號函修正第5點及
第4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7500253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