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7 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 1070110382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 1080120916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 1090120811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1 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開工字第 1130103602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
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分年執行計畫經費需求評核及當年度核配
補助金額流用執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