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
設計畫(五)城鄉建設–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為評核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計畫
分年經費需求,並透過補助金額核配及流用,有效控管本計畫各年度預算
之執行,爰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單位以申請計畫書已獲本局核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限。
三、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計畫內容,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分年執行計畫及
分年經費需求之申請,函送本局審核後,本局並於補助期間內各年度第四
季公告次年度核配補助金額。申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基本資料:須包含申請案名、補助類型、核定計畫內容概要、現
行補助契約之簽訂日期及本局文號、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地
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召開跨局處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及依政府
採購法辦理之委辦契約影本等。如申請單位尚未完成委辦契約簽訂,
屬當年度執行之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類型者,須提供決標公告影
本;屬次年度執行之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類型或設置平價產業園
區類型者,須提供招標公告影本,無則免附。
(二)累計執行進度說明(屬跨年度計畫者):應說明當年度工程內容、實
際執行進度與核定計畫內容之差異性及成因。
(三)分年執行計畫內容:
1.申請年度及後續年度預計執行工作項目及內容。
2.屬工程進度者,應提供申請年度工程預定進度表(S-Curve)。
3.各申請案件應說明該申請年度截至六月之具體進度(含預計工程進
度);如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一者,應提出說明對照表,並於分年
計畫獲核定後,辦理計畫變更作業。
(四)分年經費需求:包括申請年度及次年度預計執行費用之列項說明、預
計申請補助金額;如申請分年執行計畫之經費需求超出原核定計畫之
補助金額,應說明理由。
(五)計畫辦理情形:應針對申請案辦理歷程概略說明(含實際進度與預定
工程進度表所載之差異、計畫期中、期末報告或規劃設置進度報告之
繳交情形),並詳述申請案補助等有關款項請領狀況。
(六)用地取得情形:案件涉及用地取得者,應說明用地取得辦理情形(含
土地清查結果、用地取得方式及期程、召開說明會情況與會議紀錄)
及調查成果(含地主同意情形),以及後續預定工作項目及期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不予審核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
(一)申請單位未依本局要求完成計畫核定、補助契約簽訂或修訂作業者。
(二)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不符前點各款規定,致影響本局針對執
行成效認定者。
五、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經本局辦理審核作業,並提報本要點第十一
點評選小組會議(以下簡稱評選小組)備查後,由本局公告核配結果及函
知各申請單位。
六、為有效運用補助經費,周延前置作業、妥善控管時程並建立退場機制,各
申請案件應於執行年度依下列規定進行計畫執行評核,並視各分年計畫執
行情形進行通盤檢討及經費調整流用如下:
(一)對於未依限完成採購作業之申請案件,本局得召開專案檢討會議,請
申請單位研提因應對策及改善時程;本局並得視各申請案件辦理進度
,先行函知申請單位依限完成採購。
(二)已完成採購作業之申請案件,本局將於每年六月十五日檢核各案實際
進度與前述分年執行計畫內容所載預定進度之差異,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本局得召開專案檢討會議,並請申請單位研提因應對策及改善時
程:
1.屬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類型之補助案,以監造或施工報表檢核
進度,實際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2.屬設置平價產業園區類型之補助案,以本要點第十八點規定之產業
園區申請設置進度報告檢核進度,實際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者。
(三)申請案件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之進度檢核,如經本局確認無法於補助期
間內全數執行完畢,或落後情事無法依限改善且已影響政策效益者,
應由申請單位評估計畫減作或調整執行期程,如調整變更超出本計畫
補助期間者,其超出部分之經費需求,應由申請單位自籌。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計畫減作或調整變更之申請案件,其不予執行或超
出補助期間之補助額度,本局得調整由候補名單依序遞補;補助金額調整
結果,經提報評選小組備查後,由本局公告並函知各申請單位。
七、依前點規定調整之補助金額,本局得依本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公
告受理作業。
八、各申請案件經本局核配流用金額後,其管控計畫執行進度依第六點第一項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