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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輸入石油探採石油及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503803430 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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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經濟部經(90)能字第    09004618010    號 
2. 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20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104602400  號公告修正
   附表
3.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6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304601510  號公告修正
   發布附表「輸入石油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有關石油類別之海關稅則編號及
   貨名;並自 92 年 12 月 19 日施行 
4.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經濟部經授能字第 09420084620 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 4 點 
5.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3  日經濟部經授能字第 09620080010 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 4 點 
6.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204607570  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 3 點;並自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
7.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6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503803430  號公告修正
   發布全文 3 點;並自 105 年 3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