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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石油探採石油及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503803430 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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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一、輸入石油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如附表。
 
二、探採石油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為每公秉新臺幣130元。
 
三、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
    收取金額
為每公秉新臺幣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