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22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83)環字第 006037 號函
訂定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2 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四環字第 1100102299 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 1、4 點;刪除第 9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區管理處及
分處獎勵舉發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7 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環管字第 1130102545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獎勵
舉發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實施要點)